按照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在办理退休时如果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医保退休待遇”。下面和大家分享相关知识要点:
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而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参保对象为城镇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其他城乡居民。其中单位在岗职工是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费,总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6%,计入医疗基金账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计入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于没有用人单位,由自己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其中6%计入医疗统筹基金,2%计入个人账户。
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三个方面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享受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的保障。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报销范围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下,符合医疗报销目录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的等级和参保人的年龄结构等来确定。
二是特殊门诊疾病的医疗报销待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或是职工,因患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办理特殊门诊或是慢性病门诊疾病就医卡,到医院门诊看病就医,可以按照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待遇。按照医保制度的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的30%也要计入个人账户。在医保部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制度建立以后,单位参保部分不再返还到个人账户,但是今后门诊就医费用至少可以按照50%起步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或是其他参保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终身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医疗保险缴费规定不完全统一,但大部分地区规定,男性累计缴费年限达到30年,女性累计缴费达到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在这些地方规定的缴费年限中,主要是指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中除了实际缴费年限以外,还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各地的规定,凡是累计缴费年限30年或是25年的地方,都要求必须在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如果达不到在当地缴费10年的,在办理退休时需要一次性补缴,只有一次性补缴以后才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如果在当地具有连续缴费年限的,大部分地方规定在当地连续不间断地缴费15年,在办理退休后也可以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综上所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或是参保人,按照各地的规定,男性累计缴费年限达到3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当地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连续缴费年限在当地达到15年的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各地的规定不完全相同,需要按照当地的医保规定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