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谁的?其重大事项谁说了算?从法律上讲,上市公司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其法人财产权与大股东、实控人的财产是泾渭分明的,重大决策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绝不是实控人想怎样就怎样。
日前,一家公司董事长因海外投资项目受到质疑接受媒体采访时,质问记者,“你是什么角色?你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这个是我们自己的资金,我当然有权利做任何经营决策,你管我那么多?”
这再次让人们意识到,“上市公司是谁的”这个问题在A股市场上并没有得到解决。当然,不是说法律条文上没得到解决,而是说,在实控人潜意识里,在法律精神落实方面,这个重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道理谁都懂。一家公司走向资本市场,其间经过保荐人的辅导,也经过监管部门无数文件和讲话的轰炸,“老板”们对相关道理、对法律条文清楚得很,但为何很多人上市之后仍把公司视为自己的私产呢?
心理惯性是其内在原因。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老板视其为私产也符合人的正常心理,不上市的话,公司的钱与老板的钱混在一起,决策上“独断专行”也不是严重的事,上市后,他们当然也会说“公司是全体股东的”、“同舟共济”、“接受监督”之类的话,但长期形成的私产观念不是说改就能改过来的。
但更主要的还是外部原因。现有法律和监管环境对大股东缺乏有效的约束,利益侵害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受不到应有惩罚。以A股市场陈年痼疾——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极少人因此受到严厉处罚,而在港股上市的创维“老板”黄宏生却因此事遭遇5年牢狱之灾。实控人视公司为私产,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恶劣事件时有所闻,但却很少听说谁被处罚到了闻者足戒的程度。在市场中拼杀出来的老板们都是很“务实”的,让他们说几句“敬畏市场、敬畏投资者”之类的话并不难,但唯有长期的外部法律约束,才有可能让他们把语言变成无意识的行为。
当然,市场约束力也不够强,对公司治理不佳的企业,对实控人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风险因素常常未充分纳入定价。对污点企业失之于宽,也容易营造一种环境,让大股东仅仅视小股东为博弈甚至“收割”对象,而不视其为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