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卢某与耿某系同事,卢某因购买汽车向耿某借款10万元,耿某遂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出借给卢某。卢某向耿某出具借条,载明卢某向耿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款项交付时,耿某扣除了0.2万元利息,仅向卢某交付了9.8万元。到期后,卢某未偿还借款。耿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法院判决认为,卢某与耿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突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且还以“砍头息”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是高利放贷行为。耿某交付的借款本金为9.8万元,遂判决卢某归还耿某本金9.8万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放贷人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所有费用均不得突破该上限,否则,即属高利放贷。高利放贷,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民法典》增加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是规范借贷活动、促进借贷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部分,一律不予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