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所有权都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不可以仅以土地所有权系划拨方式取得借口评定土地使用人没有权利得到土地所有权补偿。北京市京康法律事务所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法与土地规章制度研究室联席会优点史西宁律师给您讲解碰到违反规定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法律维权步骤?今天我们来看一个,仅以当事人取得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而不给赔付,最终高院判断,要依法赔偿的实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得出,划拨方法供应的土地,最高院的立场便是,参考评估的划拨土地所有权价钱,核准土地使用人应该有利益后给予补偿。案件概述:
最高法(2020)最高人民法院行再745X号
原三道沟乡鲜果收购点由国企某果品公司运营,其国有制土地所有权获得方式为划拨。当事人李某,在果品公司改革出让时,向主管机构市联社交货了《协议书》承诺合同款3万余元,土地所有权获得方法仍然登记为划拨。中后期征收土地,政府部门以取回国有制划拨土地所有权不应给予补偿,仅以土地补偿项目标准11000元/亩,给与李某约9.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当事人不服气,起诉,一审、二审均适用当事人近200万余元评定补偿,地方政府不服判决,最终最高院再审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请,到此当事人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论。
法律分析:
本案中的最大的争议点是,划拨取得的土地是不是应给予补偿。
我们首先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要求“收回的国有制土地所有权以划拨方法供应的,参考评估的划拨土地所有权价钱,核准土地使用人应该有利益后给予补偿”,而党中央、国务院令于2016年11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要求“土地、房子等资产征收征用应遵循立即有效补偿标准,给与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公正的补偿”。
针对当事人而言,即便其土地是划拨的来的来的英文,都是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仅因其土地划拨特性,且不给予补偿,显而易见无法可依,显著不合理。
本案里的第二个异议点是补偿数额的难题。
当地补偿规范,没有明确商住用地补偿规范,一审法院授权委托评定案涉土地价值近200万,而该分析报告没经法定条件给予撤消,视作合理。
从本实例我们能看到,为救土地使用者的安定性,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收取时,也应当得到使用权的补偿,无法单以土地特性论,而不予以补偿。
史律师提示:
动迁是一个长期抗争,必须全方位专业的知识,必须对全局的掌控,必须对法律条文的合理利用。即便一个拥有很多年起诉经验的侓师,还在不断地学习和升级,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剖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但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讲,这是一个庞大课题研究,不可以只靠短时间的背熟可达到的。因此在遇到一切动迁问题时何不问一问侓师,在侓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法律维权。